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结合我校相关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学习、培训、人才选拔、竞赛等各类活动,原则上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确有必要情况下可放宽至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相关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二、校内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评优评先(党内除外),原则上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适当情况下,可放宽至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如确有必要评选非在编人员,需另行发文,并需规范表述。
三、非在编人员的校内一应劳务等报酬发放,需另行造表;其中劳务派遣性质人员的劳务报酬由相应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四、学校教职工的人事关系由人事处受权予以证明。各学院、各部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具人事关系和岗位证明。
五、各学院、部门不得擅自使用非在编人员。如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发生劳动及其他纠纷,均由该学院、部门负责,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人事处
2018年5月10日